企业破产时债务清偿的顺序
庆元法律咨询
2025-05-12
企业破产时债务清偿的顺序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在该法中,债务清偿遵循特定的优先级顺序,以确保各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首先,清算费用和管理人的报酬在债务清偿中具有最高的优先权,其次是企业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的债权。这些债权通常被视为优先级别高于其他普通债权的特权。此外,税款和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也是在清算过程中需要优先偿还的重要部分。对于普通债权人,其债权将按照登记的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债务时,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可能只能获得部分清偿或无法全部得到满足。这一清偿顺序确保了在有限资源下,对各类债权人权益的一种合理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企业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理,应当按照清算、和解、调整债务等步骤进行。第九十四条:债务清偿顺序为:第一位支付清算费用;第二位支付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第三位支付税款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第四位支付普通债权人的债权。第九十五条:在债务清偿时,若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权利,则应首先清偿该部分债权;如有共同债务人,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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